對於一些條文,不是那麼贊同。尤其是媒體上討論到的,第二十條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違者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及三十四條,節目製播單位對於未給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回覆機會的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循民事訴訟法,聲請假處分。
以下是一些初步的想法:
1. 關於事實查證原則。
媒體報導新聞必需查證事實,這是當然的。不過,什麼算是「事實查證」?做到怎樣的步驟,才算是盡到「事實查證」?打個電話給當事人,當事人電話未開機,我在報導後註明「本台記者查證於當事人,但截至新聞發佈為止,仍無法聯絡上」。這算不算已經查證?或者,當事人說「啊我不知道啦,不知道啦」!記者照樣發表讓當事人難堪的報導,最後補上一句「當事人表示對此事並不清楚」。這樣的事實查證,對當事人有比較好嗎?事實查證,要向本人查證嗎?向非當事人查證算不算?記者我聽說某某官員貪污搞到天怒人怨,我向官員周遭的同事、廠商、親戚佈線,結果四分之三說有貪污,四分之一說很清廉,另外苦就苦在大家都是嘴上說說,還沒有物證呢。(而且當事人拒接電話、即便在人行道碰上了,也是行色匆匆丟聲:「無可奉告」)我這麼努力地採集各方意見,算是盡到事實查證了嗎?
我要說的是,新聞採訪不是這樣一番兩瞪眼,有條線可以清楚劃分出「有事實查證」,以及「無事實查證」。況且,有時候過程真的像是滾毛球:偶爾露出消息線頭,新聞鼻靈應的人,嗅著線頭跟啊跟,先保守刊出個不痛不癢的新聞,也很難說有人看到新聞心下大爽說道:「終於這種事也有曝光的時候」!於是努力提供線索,或甚至提供原本不願意拿出來的公文。各方而來的小雪花,滾成獨家大雪球。要是有個嚴格的「事實查證守則」,一個口令,一個動作,難保扼殺了揭奸發惡的機會,而更懂得玩法律遊戲的人,不也因為有這套清楚的規則,動不動指責記者「沒有盡到查證事實」,用作自保的武器?(後記:關於這一段,我想一想後,覺得我錯了。我知道消息時,多半默默地進行調查,最後驚爆大獨家。如果露出一點風聲,同業馬上就跟進了,最後獨家反而拱手讓人。不過有時候也很難講...(遙想那時候偶爾諜對諜的日子)我的意思是,有些事情真的是像掛肉粽一樣,一個新聞引進另一個更大的內幕。現在進行的案件,不就很多如此?)
2. 關於回覆權與假處分
回覆權聽說是來自於歐陸國家的規定。歐陸方面我還未曾下功夫研究過。請有概念的同學回答。美國這裡類似的大概就是「紅獅案」。最高法院曾經要求無線廣播公司,在涉及公共利益或政治性報導時,必需公平呈現雙方意見,亦即也要給被攻擊的一方答辯機會。這原是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的規定,在紅獅案中,廣播公司挑戰這項規定,但最高法院予以維持。當然這項判決引起軒然大波,媒體之不爽是可以想見的。但大法官的理由是,本案所要顧慮公民全體的利益,而非僅止於媒體權益啊!況且廣播這種東西資源很稀少,當初也是國家分配頻譜,所以國家在這方面可以干涉媒體的編輯內容的權利(比如說,要不要登載被攻擊者的回應之類的)。
這是國外的情形。因為立法理由說這項條文引自國外,所以我也說一下國外到底是怎麼做。重點是國外的月亮不一定更圓,而且一項法律或判決有其社會、歷史背景,當時的時空確立的法律原則,在幾十年後,也許在當地也許被推翻了。就如紅獅案,現在還有很多討論,而且後來的法律及傳播學者也不一定贊成。更何況是時空、歷史都不一樣的台灣社會。
當然我也能體會大家對媒體有點束手無策的無力感,NCC眾委員一定也有很強的使命感,要解決「媒體亂象」。我也覺得必需拿出些方法,約束記者的報導,以及保障被報導人的權益。只是中間的手段就很值得商榷了,這的確也是一項非常艱難的問題。但我總覺得,約束的步驟,應該是先在現行可能的途徑中找方法,有時候不是沒方法,只是被忽略,或者是大家不知道怎麼利用。另一方面,創立新法加諸罰則是一項非常強硬的手段。唯有在真的沒有辦法的時候,才應該走上這條路。而若真的走上這條路,要採用哪種處罰,也有很多選項。
要求廣播電視節目回覆、更正,甚至給予當事人答覆機會(且節目單位不得拒絕),原來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及三十一條即有規定。修法者可能顧慮到這兩個條文並無罰則,所以要賦予實際的威力,以落實保障被報導人的權利。然而現在的新法一下子就祭出了「假處分」,不但限制了媒體的發言,對於當事人也不太實際。一來,假處分要要先提供擔保,還要經過種種法律程序。一般的小百姓有誰願意走這趟麻煩?我想更快的方式是到PTT的八卦版爆料,或者打蘋果專線,或者到電視台所屬財團的敵報爆料。由於事件之前已經先上過新聞了,所以之前的報導已經先提昇了一部份熱點,其他友台、敵台、友報、敵報的記者應該都會很高興有消息來源,繼續製造話題高潮。所以,大約只有董事長等請得起律師的人,才有時間及閒錢循假處分途徑恢復名譽。
再者,通常要求廣播電視節目更正時,傷害已經造成了。名譽回覆這種事,得要求快。新聞熱潮一旦過去,即便節目給予了答辯機會,沒有耐心的大眾大概反應也只會有「啊 喔 原來這樣啊」,或者「什麼?那是多久以前的事了,唉呦,你要不現在提起,我早就忘了...」。假處分的時間也許不會拖上太久,但是從遞狀、法院裁定、電視台願意更正、與受害者討論答覆、更正的方式,都要用上好幾天。這哪及得上馬上拿起電話要求其他媒體主持公道,隔天新聞就有回應,來得迅速而可以端正視聽呢!?
-----
立法、用法、執法。是一門很細緻的藝術。我是這樣覺得。尤其是面臨新聞這麼複雜的現象時,所謂「規範」,可能要有更靈巧的方式,尤其我們是在一個很活跳跳的社會。












Recommend to Front page
我想了半天都不知道要回什麼
行政立法司法,要從哪一個角度來做管制勒?
或者我們有公平獨立的評鑑機構?
太難了,而且現在新聞跟綜藝的分界點越來越模糊
NCC到底能做什麼呢?
或許是因為這一塊根本就不是法律可以有效規範的,才沒有人有興趣?
言論自由這一塊大旗太容易舉起,但是不太容易舉好,
大家根本是對自己有用的時候才在那邊虛晃一招
話又說回來,民主自由能不能夠堅實
沒有流過血淚可能只能學到皮毛吧?
我一直覺得美國號稱民主的燈塔大概是因為他們內部的衝突一次又一次的爆發
然後一次又一次的在各方的折衝之下找到出口
這樣的solution才比較經得起檢驗
我們從解嚴到現在,似乎一下子衝太快,好像什麼自由都有了
卻有點放縱濫用的感覺呢
畢竟NCC是被大法官釋憲的一個違憲機關
一個早該廢的機關,為什麼還能這樣胡搞亂搞呢?
答案很簡單,那就是"一黨獨大"
完全無制衡功能
我比較關心這個NCC及專打小屁屁的監察院,到底何時能廢掉
至於假處分,本來名譽可能因為不實報導受損的人,依據民事訴訟法就有聲請法院假處分之權(必須證明會有「不可回復的損害」),美國也有類似的規定,所以並沒有對於新聞自由予以限縮。
觀感上或許會認為既然本來就有,又再加以規定,一來贅述,二來似乎有宣示要加強管制的感覺,不過個人以為實質上既然是沒有增加現行法上所無的限制,就自然不能說是NCC要箝制新聞自由,最多只能罵他們沒事找事而已,是吧?
這篇回應主要針對你文章中的取向,或方法論。
正如你所知,我一直在思考『科際整合』的問題,我那一年申請法律系雙學位時,台大開放了兩百個人的雙學位(包含法律外的其他科系),甚為壯觀。我不知道後來這些人都到那裡去了。就法律而言,僅見到政大的那個教授走入學術界。基於我們有類似的背景,同樣的外文系,你的東吳法碩乙算我的大學法律系,那你多的新研所跟我多的法律所,你的新聞工作跟我的實務工作,那這樣來說算是扯平。
然而,你的評論除了在法律上的論述薄弱外,當然,這樣的批評,對於沒有唸過法律學研究所的人來說,是過於嚴苛的。甚至於,即令唸過法律研究所,沒有經過嚴厲批判的法律所研究生,在思考脈絡或論證上,都是漏洞百出的,至於你的法律論述的問題,如果有興趣,我們可以繼續討論。另一個方面,我看不出來在新聞所的訓練裡,甚至於在你從事的新聞工作裡,對於言論自由的論述上,帶來哪些動能。這是一個非常可惜的地方。一個學士後法律,當然,你是碩士後法律啦,沒有辦法將法律學門以外的訓練帶進法律領域,那之前的這些訓練就等於白搭,那麼,你面對的競爭,就是大學已經念了四年的法律(你把它壓縮成三年,還得寫本論文),他們還多了三年的研究所,這樣子是非常可惜的。
回到法律論述,對於言論的管制,由於林子儀把整套美國理論移植進台灣,台灣對於管制方式,以及管制工具的認識並不低,重點在於你說的建構於『本土媒體或社會脈絡』下的管制模式。而德國法上對於一般管制議題(雖然並非針對言論自由),國內文獻也是汗牛充棟。立法裁量,不確定法律概念跟司法審查,更是三四十年來行政法的重心之一。(你說的『事實查證』的強度,諸多八卦媒體的相關判例,應該可以寫很多本論文了;至於回覆權你寫的很有趣,但是,沒有一個完整的切入角度,你參雜了很多考慮因素,但是,缺乏一個理論模型可以讓這些因素跑出來)。
這個問題回到對於本土媒體或社會脈絡的認識,事實面向的認知,會影響我們對於它的評價(當然後現代法學一直試圖告訴我們事實面認識與規範面評價是交錯的,強烈建議你看看fish的,有免費言論這個東西嗎?其實,到底他是要講免費言論還是自由言論呢?他是英文系的教授)。而這個本土媒體或社會脈絡的認識,則是你基於新研所的訓練,或是從事新聞工作可以給你帶來的相對優勢,這是傳統法律人無法處理的部分。
在下鮮少有想戰或被戰的心情,不過
>>...前面幾個其他人的評論,就不值得浪費唇舌,抑或筆墨。
wow.......
Comment Permissions: Allow comme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