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些條文,不是那麼贊同。尤其是媒體上討論到的,第二十條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違者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及三十四條,節目製播單位對於未給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回覆機會的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循民事訴訟法,聲請假處分。
以下是一些初步的想法:
1. 關於事實查證原則。
媒體報導新聞必需查證事實,這是當然的。不過,什麼算是「事實查證」?做到怎樣的步驟,才算是盡到「事實查證」?打個電話給當事人,當事人電話未開機,我在報導後註明「本台記者查證於當事人,但截至新聞發佈為止,仍無法聯絡上」。這算不算已經查證?或者,當事人說「啊我不知道啦,不知道啦」!記者照樣發表讓當事人難堪的報導,最後補上一句「當事人表示對此事並不清楚」。這樣的事實查證,對當事人有比較好嗎?事實查證,要向本人查證嗎?向非當事人查證算不算?記者我聽說某某官員貪污搞到天怒人怨,我向官員周遭的同事、廠商、親戚佈線,結果四分之三說有貪污,四分之一說很清廉,另外苦就苦在大家都是嘴上說說,還沒有物證呢。(而且當事人拒接電話、即便在人行道碰上了,也是行色匆匆丟聲:「無可奉告」)我這麼努力地採集各方意見,算是盡到事實查證了嗎?
我要說的是,新聞採訪不是這樣一番兩瞪眼,有條線可以清楚劃分出「有事實查證」,以及「無事實查證」。況且,有時候過程真的像是滾毛球:偶爾露出消息線頭,新聞鼻靈應的人,嗅著線頭跟啊跟,先保守刊出個不痛不癢的新聞,也很難說有人看到新聞心下大爽說道:「終於這種事也有曝光的時候」!於是努力提供線索,或甚至提供原本不願意拿出來的公文。各方而來的小雪花,滾成獨家大雪球。要是有個嚴格的「事實查證守則」,一個口令,一個動作,難保扼殺了揭奸發惡的機會,而更懂得玩法律遊戲的人,不也因為有這套清楚的規則,動不動指責記者「沒有盡到查證事實」,用作自保的武器?(後記:關於這一段,我想一想後,覺得我錯了。我知道消息時,多半默默地進行調查,最後驚爆大獨家。如果露出一點風聲,同業馬上就跟進了,最後獨家反而拱手讓人。不過有時候也很難講...(遙想那時候偶爾諜對諜的日子)我的意思是,有些事情真的是像掛肉粽一樣,一個新聞引進另一個更大的內幕。現在進行的案件,不就很多如此?)